一、本质方面的区别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则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的公司机构,遇基金托管人有着本质的差别。
二、资格方面的区别
1、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职责方面的区别
1、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则是另外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