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应遵循的业务规则有:

1)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4)遵守证券经纪业务规则,不得将客户的变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妥善保管委托记录,严格按照客户委托进行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承诺买卖的收益,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5)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