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