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日常业务中,我们把祖辈作为投保人为孙辈购买保险的现象称之为隔代投保,当然保监会对隔代投保也是有规定的,并且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隔代投保的。
保监会对隔代投保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并且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为了防范防范道德风险,保监会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也做了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如果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当然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是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