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办法》共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

四是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