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身故或残疾,而且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会以出险后第180日的残疾等级,决来定赔偿比例。
而如果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结束以后,还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疾及残疾程度,那么就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保险公司将按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这种情况,通常由医疗专家小组作出鉴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即刻终止。以后,无论被保者经过治疗痊愈或残疾程度减轻,保险公司也不退回全部或部分残疾保险金。同理,即使被保者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因此,这个责任期限实际是保险公司在确定要赔偿的条件下,决定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