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下面是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种保险: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三)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