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程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的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