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使用平安信用卡在餐饮、娱乐、宾馆、酒店、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或通过平安信用卡中心办理的商品邮购均可累积积分。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类手续费和各类利息;
2、信用卡取现及溢缴款领回、存(还)款、转账、灵用金、账单分期;
3、电话费、保险费、水电费等各类公共事业费缴费或代扣代缴业务;
4、网上消费、公用事业、医院、政府、慈善、学校、居民服务等特殊消费;
5、房地产类、批发类、家电类、汽车销售维修类、加油(气)类、博彩类消费;
6、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将不予计算积分;
7、持卡人所交易的商户如违反中国银联相关银行卡受理机具参数设置规范,持卡人在该商户的交易将不予计算积分;
8、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使用在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将信用卡出租、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涉嫌利用虚假交易等违反《平安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本积分奖励计划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不予计算积分;
9、平安银行另行指定的其他项目。
二、平安银行按照以下方式赠送或扣除积分
1、持卡人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积1个万里通积分,消费美元1元可累积7个万里通积分。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有效积分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平安银行保留调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2、单笔消费金额按元位取整计算积分。
3、同一持卡人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平安信用卡时,各卡刷卡消费累积的积分按卡片分别累积,但可以合并使用。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合计入主卡人积分账户。
4、持卡人因任何理由将刷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或其他原因退还原刷卡消费款项的,平安银行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原先赠送的相应积分。
5、如信用卡销户,账户中未兑换积分将自动失效;如信用卡注销,则注销卡片下未兑换积分自动失效。积分不可转至其余的流通卡上或转赠其他持卡人。
6、如持卡人未于积分有效期内申请兑换,积分逾期将失效并作归零处理。
7、如持卡人卡片遗失、损毁后申请补卡,新卡激活之日起一周内原卡交易所得积分可正常使用,如新卡在补卡操作日起3个月内未开通,则原卡交易所得积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