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30 日消息,国家铁路局今日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总则部分显示,本办法运用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段管线等线路。

国家铁路局:鼓励支持相关铁路企业购置或租赁推动新能源铁路机车应用-编程知识网

《办法》提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含经营人,下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承担

附《办法》部分内容如下:

机车淘汰

第七条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一)运用年限满 30 年的

(二)对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或排气黑度超过限值的;

(三)发生事故或者遭遇意外灾害导致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且无法恢复其基本性能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使用已达到报废运用年限机车零部件拼装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不得参与铁路运输;尚未达到报废运用年限且有改造价值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可实施新能源改造

第八条 至 2027 年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 2035 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禁止生产淘汰目录内的各型铁路内燃机车;禁止销售达到报废运用年限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

鼓励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提前淘汰。

机车更新

第十二条 铁路装备设计制造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双碳”国家战略,积极开展更加安全、高效、绿色的铁路机车技术攻关和谱系化研究,以技术创新支撑引领铁路机车更新提质。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鼓励和支持相关铁路企业通过购置或者租赁模式推动新能源铁路机车应用。

新能源铁路机车,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低碳 / 零碳发动机等非传统动力系统或者与柴油发电机组相结合的混合动力系统作为完全或主要牵引动力能量来源,以实现绿色低碳为目标的新型铁路机车。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计的辖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保有量情况和运用现状,建立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数据库,实行车号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制定淘汰更新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 10 月 20 日前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季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实施情况。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车型目录

一、《关于公布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2011 年)的通知》(铁科技〔2011〕45 号)

DF4、DF4B、DF4C、DF4D、DF5、DF7、DF7B、DF7C、DF7E、DF7G、DF8B、DF8D、DF11、DF21、DFH2、DFH21、DFH5 等。

二、其他

DF4BH、DF4BK、DF4CK、DF4DD、DF4DF、DF4DH、DF4DJ、DF4DK、DF5B、DF5C、DF5DD、DF7F、DF8、DF10DB、DF1ODD、DF1ODDA、DF10DDB、DF11G、DF11Z、DF12、DFH5B、DFH5C、DFH6、DFH7、DFH7B;CKD4B、GK1、GK1B、GK1C、GK1E、GK1E31、GK1F、GK1L、GK1M、GK2、GK2B、GK2C、GK3、GK3B、GKD1、GKD1A、GKD2、GKD3B、GKD4、GKD5B、GKD5C、GKD0、GKD0A、GKD03、GKIC、GK0、GK0C、ND5、NDJ3、NJ2、NYJ1、泰山号等。

国家铁路局同时发布《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详情如下:

《办法》是推动铁路装备绿色低碳转型与新能源铁路装备产业发展重要措施,是铁路行业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具体行动,全面规定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的工作内容与监督管理要求,加快污染重耗能高噪音大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报废推动新能源铁路装备替代应用

《办法》包括五章二十四条内容,分为总则、机车淘汰、机车更新、监督管理和附则。第一章是总则,共 5 条,主要是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是机车淘汰,共 5 条,主要是机车淘汰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运用要求、报废处理等内容,明确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 30 年,至 2027 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 2035 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第三章是机车更新,共 4 条,主要是机车更新的技术要求、攻关方向、管理要求、支持方向等内容。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 7 条,主要是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检验重点、监管手段、工作要求等内容。第五章是附则,共 3 条,主要是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