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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根据《法规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决定、规定、命令、办法、规则、通知等文件。第三条为实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并备案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审批、登记和备案;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和资质;

(六)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承诺;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义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的文件除外。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分级管理,有必要,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级组织及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下属机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区县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联合制定的部门和组织向各自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监督职责。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向本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第八条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直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备案材料应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和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规范的必要性、依据和主要内容;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标准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第十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三条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三条要求,但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

暂缓备案登记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补充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天津政报》上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内的制定机关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未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完成的,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遵循什么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招标文件审批流程?

  工程招投标流程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不经领导审批的文件可以备案吗?

不得行。不经领导审批等于废纸

请问如何办理招标备案?请问如何办理招标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的好处?

1.有利于发挥监督功能,维护法制的健全统一。

2.让备案审查机构及时地了解到规范性文件的实践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通过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能够弥补审查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有限的问题,通过公民及时地提出审查建议,能够及时地发现规范性文件中所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