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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备案制和编制的区别?

备案制教师与编制区别主要在于备案制的教师没有编制、在与单位互选时的权限不同,享有的社会保障有差别。但各个地区和省份的备案制教师与在编教师的主要区别不太一样。具体区别如下:

一、备案制的教师事实上就是合同制的,但是是体制外的,也就是平时所说的非正式的。而在编的教师是体制内的,也是正式的。

二、单位和员工互相选择时的权限不一样:备案制的单位和员工互选时范围更大一些,而编制内的则互选的范围比较小。

三、享受的社会保障有一定的差别:备案制的教师是按照当地的劳动法享有五险的,但是多数情况下没有两金,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和年金。而编制内的老师则具有五险两金。

备案制教师与编制老师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相互对比来看,还是编制内的教师含金量更高。所以,有能力还有符合条件的,尽可能要考取编制内的教师。

劳动合同如何网上备案?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网上备案。需要以下材料:《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可到劳动保障局工资科领取,也可从劳动保障网”便民服务”栏目下载。具体办理程序:

1、开通。首次办理需提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2、备案。用人单位登陆劳动保障网,选择”办事大厅”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名及密码,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3、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当日办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修改,由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备案。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

劳动合同如何网上备案?

进入劳动保障网以后,会出现“我的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出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就业备案”、“劳动监察”四个模块,选择“劳动合同”,然后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号,用户名和密码是《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上的单位编号,首次办理的初始密码要修改后才能使用。

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必须持劳动合同文本到劳动部门鉴证,通过工作人员核实后,符合法律法规,才给予鉴证,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职工鉴证名册,以及签订情况表等,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工资、是否在岗等,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并且劳动合同文本要与职工花名册核对一致后,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才备案。

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携带已登记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新签劳动者的花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三)劳动者退休证明;   (四)劳动者死亡证明。

北京工资10000需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在北京工资10000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和社保扣除等情况下,每月需缴纳290元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10000*12-60000-36000)*0.1+36000*0.03=3480元,此为年总缴税额,平均到每月为为2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