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注册证(游泳备案)-编程知识网

游泳教练证备案么?

游泳教练证是需要备案的。

游泳教练和救生员需要《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依法方可从事救生相关工作;

获得游泳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依法方可从事游泳指导教学工作。

考取游泳教练,是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如:蛙泳、自由泳、蝶泳、仰泳。这四种泳姿是身为一名游泳教练必须学会的。

另外,一名游泳教练并不是只有学会游泳就可以的,还学要学会:急救、CPR、潜泳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

充值了了游泳卡老板跑了怎么办?

充值了游泳卡,老板跑了,你只能报警了。

因为我们充值了很多钱到银行卡里,还没有花掉,那老板跑了,你也找不到了,只能采用报警办法请求警察帮助我们解决。

生活中有很多人愿意往卡里充钱,商家也会有很多优惠活动,希望顾客往卡里充的钱越多,也就消费起来越优惠,但是我不建议往卡里充太多的钱,因为一旦商家不干了,想要回剩下的钱回非常费劲。

建设游泳池审批流程?

流程如下:

一、须办证照

(一)《营业执照》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登记表

二、申请材料

除特别说明之外,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一)有限公司设立提交材料

1、《开办游泳馆申请书》(有限公司用)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

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6、《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提交材料(已整合至申请书,无须另行提交材料)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提交材料

1、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附件1-1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相关材料。

3、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书面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提交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及消防产品目录;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材料抽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等文件资料。

游泳馆不属于教育局管理吗?

游泳馆不属于教育局管理。一般是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管理。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三亚市白鹭公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白鹭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岸,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图书馆,占地面积26.7公顷。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白鹭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住宅、会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公园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在白鹭公园内,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下。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

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白鹭公园规划。

商业服务摊点应当依法经营,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人安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和用电安全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五条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以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其他经白鹭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的工作用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白鹭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设施,遵守白鹭公园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白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红树林;

(二)伤害、捕捉、惊扰白鹭等动物;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四)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五)排放污水、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六)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

(七)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

(九)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十一)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十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第三款规定,侵占白鹭公园用地或者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逾期不还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驶入白鹭公园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兜售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散发广告、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白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5年 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