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 提交的文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农村飞无人机要备案吗?
无人机不用到公安局备案,
但飞行时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日渐成熟,民用无人机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迅速发展。一些无人机的无序飞行却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约2万架无人机处于“黑飞”状态。“黑飞”指的是无人机未经登记批准的飞行。按照现有的无人机管理法规,除了室内飞行、无人机重量不超过7公斤且在视距内飞行(飞行半径小于500米、飞行高度小于120米)、在空旷地区且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等三种情况外,无人机驾驶员都必须有“驾照”;同时任何飞行器飞行都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民用无人机使用规定: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工程前期备案哪些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点每个执勤点至少配置几名专职消防队员?
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每个执勤点至少配备2名专职消防队员。
根据《新乡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1.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每个执勤点至少配备2名专职消防队员,并配备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灭火器和防火逃生面具等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确保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2.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用火用电等情况开展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火灾高危单位每月应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各岗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查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消防宣传培训能力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记录、档案;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消防安全管理员每天应当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情况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经营类人员密集性场所每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5.火灾高危单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6.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7.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
8.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使用电、气焊或其他明火作业,应当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9.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整改,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筑消防设施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0.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1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配备满足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单位的消防工作任务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不少于10人;
(二)大型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10人;大于5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0人;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0人。
(三)超高层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
(四)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和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规模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队员数量不应少于5人。
12.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