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图书向谁报备?
出版图书备案是出版社给办理,不用个人办理,个人也无法办理。向正规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申请书号,会配给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在版编目CIP数据,图书出版后向出版社或出版公司交样书后,由出版社进行备案。有地图需要在测绘局,有政治人物类需要宣传部等部委审核。
西安市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资料?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法人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等,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5、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附图;
6、本年度有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7、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六线现状地形图 (原件);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册: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
10、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规划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2、规划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3、已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及其附图附件;(加盖方章后提供)
15、建设工程定线报告书;(加盖方章后提供)
16、建设工程规划公示材料(公示单、现场照片);
17、技术审查意见函中须取得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加盖方章后提供)
18、电子磁盘报批材料;(加盖方章后提供)
19、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
凯立德导航里面审图号是什么意思?
每个地图出来都要经过国家测绘局的审核备案后,才能发表使用的,审图号就是备案编号。
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 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奖励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
(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
(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同时也是在划拨土地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它确定了拟建项目的位置、地块范围、地块用地性质及其他相关规划指标。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以出让方式供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
3、取得规划条件通知书
以划拨方式供地:
1、取得选址意见书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要件: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工程)
填写的主要内容与之前介绍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办理的申请表内容差不多,主要是一些企业信息等等,不同的是需要填写建筑物的用地性质、拟建项目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面积等相关规划指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这个以土地划拨性质进行项目建设的,不需要提供。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即立项批复)
4、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 1/500 现势地形图(核定用地图由勘察院出具、现实地形图由当地测绘院出具,注意加盖市测绘院章)
5、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工程)
2、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 1/500 现势地形图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立项批复)
4、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文件或土地征转文件
5、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应注意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的六个月(一年)内,应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权属证件。取得证件后,报送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权属证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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