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装备案)
公司从别的企业购买产品,回来自行混合分装销售需要做企标吗?
你要是继续散装销售,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你进行预包装,你就涉及到了无证生产,部分食品分包装也是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依据食品安全的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加贴标示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好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生产企业需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需备案证)、检验报告。
花草茶分装QS认证怎么办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
标准号:关键词:
QS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它是我国新近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国家强制性规定,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自2004年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明年起,包括茶叶在内没有QS认证的13类食品将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所有茶庄、茶馆也不得经营无QS认证的茶叶产品。
一、准备资料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在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后补正。
三、审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审核批准。
四、 发证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特别提醒:《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已经预包装的食品再分装是属于非法生产嘛?
你要是继续散装销售,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你进行预包装,你就涉及到了无证生产,部分食品分包装也是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依据食品安全的规定,以散装形式销售,加贴标示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好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生产企业需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需备案证)、检验报告。
分装食品没贴标签怎样处罚?
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加工的食品;
3.罚款。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什么是备案采购?医药行业的?
什么是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不是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而是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的补充手段和补救措施。备案采购做得好,可以减轻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的工作量,使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做得不好,就给没有中标的药品替代中标药品撕开了口子。
一、备案采购目录的编制
规定只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进行公开招标后不能成交,又纳入集中议价采购目录,进行公开竞价后仍然不能成交的品种才能纳入备案采购目录。
如果相同通用名称的药品经过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议价已有品种成交,则在评标或者议价时被淘汰的其他品种不得纳入备案采购目录。
二、评审和比较
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备案采购的实际情况,要求医疗机构定期召开评审委员会,对备案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将成交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成交药品目录。
备案采购品种通过评审和比较成交后,医疗机构应与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三、履行备案程序
《工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备案采购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采购的监督管理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定,医疗机构在每月第一周指定时间,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上月备案采购情况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备案情况应当汇总上报组织集中招标采购的省、或市(地)卫生行政部门。
如果当地成立了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负责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可授权此类机构负责受理、汇总备案采购品种,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