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规(新交通法规将于1月1日实施)

【车家青岛讯】明年1月1日起,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将正式实施。昨天,市交警支队对广大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做了详细解读,便于市民了解和掌握。记者了解到,根据123号令,学员在有效期内参加驾驶考试,科目二、三共有十次考试机会。交警特别提醒,根据新规定,行人在行驶中跨越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将对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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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考试期限为三年。

根据新规定,车管所通过科目一考试后,将为学员颁发驾驶技能证书,学员凭此证书参加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培训和考试。原来,驾驶技能证书的有效期是两年。第13号令将驾驶证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于2013年1月1日前取得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2013年1月1日后仍有效的,有效期由两年调整为三年。

学生的预约次数是每人10次。

第13号令规定,科目一至科目三每科可考一次,预约后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考试许可证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考试预约次数各不超过5次,即每个学生有10次考试机会。如果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则其他已通过考试科目的成绩无效,学生需要从该科目开始重新参加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预约人数不限。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通过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方可参加。如果考试不合格,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

那么,123号令实施前预留的考试次数算不算?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123号令实施前已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入5次预约限号。

大中型汽车驾驶证免审不记分。

根据123号令,大中型面包车驾驶员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核查。但是,如果一个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则该评分周期的验证将被免除。核实时,驾驶人应如实填写申报的身体状况,无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此外,驾驶证在有效期届满时转移到其他地方或者需要换发的,应当经车辆管理部门核实。验证时,驾驶员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未按规定参加检查仍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一经查处将处以200至500元罚款。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面包车的需求,可以主动申请减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查案件而受到处罚。

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需要审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且其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验;二、驾驶证转让异地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换发驾驶证时,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验。未能核实的,还将被罚款200至500元。

学生未完成的项目受新规定的约束。

1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生按照什么标准参加考试?对此,市交警支队解释称,123号令实施前的合格考试成绩(含桩考)仍然有效。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科目一、二、三将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2013年1月1日前通过受试者第二次堆存测试且未完成受试者2其他测试的,1月1日后继续参加受试者第二次测试时,可不再参加堆存测试或倒存项目测试。(来源: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