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部内部机构设置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规定,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为:
(1)、《刑事诉讼法》规定,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是进行伤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包括教学、科研机构所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中被省级政府指定为鉴定机构的;
(2)、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审计、物价管理、金融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质量监督、野生动植物、交通管理、商标管理、专利管理、版权管理等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是负责对涉案证据进行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
(3)、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取得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4)、《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规定,省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机构;
(5)、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
(6)、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价格事务所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
除了上述法定鉴定机构外,司法机关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依然起着重要作用。
公安系统。公安部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并领导全国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开展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类鉴定。
人民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市、县四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置了鉴定机构,主要开展涉及侦查反贪案件有关的案件鉴定工作。
人民法院系统。目前以建立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三级技术鉴定机构,设法医室的有1133个,占法院总数的34%,开展人体损伤鉴定、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的复核鉴定、已处决罪犯尸体鉴定、与法医学有关材料的检验鉴定等鉴定工作。
司法系统。司法部设立的司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全国公、检、法系统委托鉴定的案件。
2. 司法部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
是人民政府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司法部管理。 具体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罪犯的收押、调遣、释放、行政考核奖惩;指导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监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对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计划,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监督指导对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预防各种流行疾病的发生。 (五)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经费的使用,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制定监狱场所技术装备、警戒设施和犯人被装计划并做好发放工作。 (七)指导监狱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办理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手续;指导监狱生产管理和劳动安全等工作。 (八)指导监狱干警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干警教育、警体训练、警容风纪、警衔的日常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监狱系统机构编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监狱领导班子,指导全系统的党建工作。 (九)承办党委、中央政府和司法部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司法部内部机构设置标准
一、我国的监狱管理机构设置有两级,即:国家级、省级。在市、地级以下行政区是不设监狱管理机构的。国家级的监狱管理机构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而省级的监狱管理机构是XX省(市、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其职能主要是是对所属地域内的监狱实施行政监督和管理。
二、省级监狱管理局是省级司法厅属下的一个二级局,定编为副厅(局)级单位,实行局长和政委“双主官”负责制。因此,省级监狱管理局的局长和政委是“堂堂正正”的副厅(局)级领导干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省级监狱管理局的政委通常由省司法厅厅长兼任,而监狱管理局的局长通常由省司法厅的一名副厅级兼任。
三、省级监狱管理局的机构是很建全完善的,主要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信访处、政策法规处、刑罚执行处、狱侦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财务(工资福利)处、监狱规划处、审计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处、警务督察处、信息处、应急指挥中心、离退休工作处、政治部以及机关党委等。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处、室的“一把手”都是正处级职务。
4. 司法部职能配置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司法部的职能机构 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 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筹)。 派驻机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司法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司法局的机构设置
一般有基层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有的些方还有人民调解中心(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职律师事务所、社区矫正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等机构。
6. 司法局内部机构设置
司法局是政法系统的机构,主要从事法律服务的管理工作。面试服装得体整洁,反应敏捷,口齿清楚,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的文字处理能力。当然,最好是法学专业毕业的
7. 司法部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看守所、拘留所在行政上归公安局管理,监狱在行政上归司法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拓展资料: 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8. 司法部机构设置和职能
司法行政系统最高部门为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公、检、法、司 都属政法部门。公安局和司法局属政府职能部门,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部门双重管理。检察院和法院不属政府职能部门,不受政府管理。从省级的角度来理解,司法行政系统包括内设机构就不说了。直属机构有: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所)、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警官学院、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