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计算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的计算分析)
汽车保险计算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的计算分析)汽车保险计算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的计算与分析)。
编辑:胡昊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数量越来越多。那么,酒驾事故中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如何赔付呢?现在分析以下案例。
原告:陈先生。
被告1:朱晓先生。
被告二:朱老先生。
被告:中国的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
被告:中国的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险)。
在陈先生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生提出如下诉求:1 .责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359元、修车费15000元、交通费14092.61元、误工费5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合计99751.61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零时10分,被告人朱晓先生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XXXXX)由北向南行驶至XXX路段。公交车前部与未启动行驶的“春风”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京XXXXXX)后排坐着的原告陈先生、马女士(另案)发生碰撞,后与王女士发生碰撞。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X交通支队XX大队认定,朱先生在生命网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朱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女士、陈先生和马女士不负责任。事故造成陈先生和马女士受伤。
被告朱老先生是朱先生的父亲,大众汽车车主。他辩称,事故发生时朱先生正在使用车辆,与此事无关。
第三被告为中国保险,大众已在其公司投保100万元强险和商业险,不含赔偿免责。他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朱晓先生酒后驾驶车辆,拒绝支付交强险、商业险赔偿。即使法院判决他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他也保留追索权。
四、被告为中国保险,金杯面包车已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其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其公司仅在缴纳强保的非责任限额内,对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证据交换和质证,基于陈先生的主张,法院认定其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3359元、修车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酌定)、其他财产损失7000元(酌定)、误工费27500元(5000元/月5.5个月)、营养费3750元(75天50元/天)。以上损失按交强险项目分类(暂不考虑限额),医疗费赔偿7109元,死亡伤残赔偿33400元,财产损失22000元。
法院依法认定,陈先生的医疗费用赔偿份额占50%,财产损失份额占58%。死亡伤残赔偿方面,两人(陈先生、马女士)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中国保险赔偿比例为10/11,中国保险赔偿比例为1/11。本案中先生承担了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故陈先生有权要求中国保险在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害(不含财产损失),中国保险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先生要求赔偿。因此,中国保险应首先赔偿陈先生医疗费5000元(10000元,50%)和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4元(33400元,10/11),而中国保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500元(1000元中的50%)和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元(33400元,1/11)。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金额为23551元,由朱晓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裁定: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国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赔偿金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4元,并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先生追偿;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陈先生医疗费赔偿金5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036.36元、财产损失58元;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先生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3551元;
4.驳回陈先生的其他主张。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情况下的保险赔偿。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概念性的内容。
一、什么是免责?
排除赔偿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的附加风险(车损险或三责任险)。作为附加险,需要以“主险”作为投保的前提,不可能单独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按照相应主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额”。一般来说,如果你投保了这项保险,你可以将你应该负责的赔偿责任的5%到20%转移到保险公司。
2.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中国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于2020年9月19日起施行。
《意见》要点如下: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为20万元。 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100元不变。然后案件发生在2019年1月,适用改革前的责任限额,即:责任总额12.2万,其中死亡伤残11万,医疗1万,经济损失2000;总负债12.2万,死亡伤残1.1万,医疗1000,经济损失100元。
第三,车主的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
(四)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其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拒绝交通事故商业保险赔偿。
第一:(1)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亡,以及全部或代管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全部或者代管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第二: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对因任何原因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没收和政府征用;
(二)比赛、测试、辅导期间,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的;
(三)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被下药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
(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许可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过的;
2.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的;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物质的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保价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保价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4.持有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在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
5.使用各种特种机械车辆、特种车辆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商用客车的驾驶员无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从业资格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准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七)被保险人不允许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
(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给他人,未与保险人办理更正手续的;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者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十)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机动车(含挂车)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
动词 (verb的缩写)免交高额保险的理由。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和《交通保险条款》的规定,交通保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下列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司机喝醉了;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劫期间发生事故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二)被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4)被保险人深圳生命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驾驶、断电、断水、断气、生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的。,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贬值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以及修复后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5)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现在,我们的深圳生活网根据案例材料进行分析。
1.作为大众车主,朱老先生不负责任,因为他没有过错。
第二,大众的商业三重保险中国保险在商业三重保险范围内免除责任,因为司机朱晓先生喝醉了。
三.补偿的计算。
1.医疗费赔偿7109元(医疗费3359元+营养费3750元),死亡伤残33400元(交通费27500元+护理费5400元),财产损失22000元(修车费1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7000元)。
2.中国保险应先赔偿陈先生医疗费10000元(责任上限),50%(法院确定的比例)= 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3400元(以上计算),10/11(法院确定的比例)= 30363.64元;中国保险应在无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陈先生的医疗费用。1000元(最高责任)50%(法院确定比例)=5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33400元(最高责任)1/11(法院确定比例)= 3036.36元,财产损失100元(最高责任)58%(法院确定比例)=58元。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金额为23551元,由朱晓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4.为什么中国保险作为朱晓先生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和死亡伤残赔偿金,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朱晓先生追偿?但是,中国保险作为王女士保险公司的赔偿项目,在医疗、死亡、伤残的基础上又多了一笔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那是因为,符合交强险的免责理由(司机醉酒),保险公司只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有权向受害人追偿,财产损失不属于抢救费。因此,交强险的责任赔偿自然排除了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