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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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一要鼓励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非省会城市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二要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三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四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领域实现全覆盖重点监管。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增强服务意识。新时代百色发展需要更多优质企业扎根百色、深耕百色。我们要换位思考,强化服务意识,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和导向,高度重视服务企业工作,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支持企业做精做强做优,才能更好的服务百色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了解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高效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跟踪掌握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提供更多精细化、个性化服务;要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党的建设与企业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企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善经常性、规范化政商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直通车”制度,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增强市场意识。我们要学习深圳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最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市、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市场配置促进机构,研究推进市场化改革相关事项。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建立政府决策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制度,让更多企业家声音进入决策。搞活功能区体制机制,加快推行“管委会+公司”等模式,实行竞争性机制、企业化管理,打造市场化运作的发展高地。要大力推进政府的“自我革命”,更加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用政府权力减法换取市场活力乘法。
  (三)增强创新意识。我们要学习深圳敢想敢闯敢试的城市基因,鼓励干部敢闯敢试、大胆创新,源源不断地激发创意的火花、创新的因子、创造的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深化制度创新,确定自主改革试点,争取更多国家级、省级试点落地百色,打造更多“试验田”“示范区”。大力营造创意创新氛围,支持非共识性创新,建立责任共担机制,对下级的有益探索,上级要限时明确回应,凡非明令禁止的,应以“鼓励探索”的态度主动为下级担当,鼓励先行先试。营造一流创业环境,坚持非禁即入,建立对新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更加包容审慎的准入监管机制,吸引更多创新要素集聚。
  (四)增强互联网+意识。我们要以互联网思维创新政府服务模式,以信息化技术推动“简政”,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探索以服务对象为中心,整合多个申办受理平台功能,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拓展网上办事大厅手机版功能,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端延伸,实现热点服务事项“查、缴、办”一站式服务;对政务服务数据进行跨领域、跨渠道分析,把握预判群众办事需求,并进行个性化推送

优化营商环境人才短板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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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优化经营环境人才短板
  坚持法治思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更是企业充分施展拳脚、专心谋发展的必要条件;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市场规则的公正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经营前景,聚精会神抓好改革发展的信心与恒心。
  02
  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处理好监管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进一步优化的核心内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应更好起到引导市场的作用,简化企业相关审批程序,提高政府部门效率,通过平台搭建、土地、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以及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处罚监管力度,进一步为绿色产业提供发展支持。同时,作为企业自身,也要减少高污染、高耗能、违规经营等无效成本,引导资本、技术等优势资源发展绿色产业,提高绿色产业竞争力,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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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产业新动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只有坚持质量效益优先,才能培育发展新动能;只有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才能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营商环境的可持续优化。从经营角度看,影响企业竞争力强弱的一个是创新要素,再就是交易成本。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对市场准入进行优化,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又印发了授权放权清单,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我国产业发展新动能。对全社会来说,这些举措不仅进一步释放了发展潜力,推动产业新动能的开发,也使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更好参与市场竞争,集中精力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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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创新创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抓手。经济的活力依托于产业和企业发展,而企业的活力在于主动依靠产业优势,利用市场机制,大胆创新创业,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吸引力、是创造力、更是竞争力,也能激励企业创新创业,赢得最大的发展生机,实现各类经济主体的百花齐放。经济有了新活力,也必将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有效支撑作用。我们也希望各类协会、智库等非政府组织,积极搭建优化营商环境的沟通平台,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组织、引导、协调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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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目标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引。不论是哪一类的市场主体,应时应势调整战略、坚持目标导向都是应对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优化发展环境的根本之策。在这一方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紧跟国家政策导向,积极调整战略发展方向,主动对接参与京津冀一体化、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先后承揽了数百亿的项目,可以说享受到了市场环境优化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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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商业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对企业而言,打破惯性思维,创新商业模式,有利于提升价值创造能力,确立新的竞争优势,进而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效支撑。近年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立足主业、拓宽思路、创新模式,以“四商”体系建设为基础,优化产业布局,初步形成了“6+1”产业发展格局,通过实施产融结合、PPP项目、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打造“企业命运共同体”,有效放大了国有资本功能,推动国企做强做优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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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支持及配套措施,制定并强化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从税费优惠等各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扶持。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建议市财政每年直接注入一定额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方式,壮大一批有发展、有潜力的企业,形成一定的带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改善信用环境。改变金融机构单一的注重抵押、质押的观念,将保证方式扩大到信用保证、动产质押、第三方担保、企业主信用、其他权利保证以及未来现金流保证等方面。
  鼓励企业家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和管理创新。对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企业,市级领军型企业和培育实施重大创新项目的企业,均给予较大数额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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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个企业要上项目,必须经过形形色色的评估中介服务。企业一方面要为每项服务支付费用,另一方面还要耗费时间。为减少企业负担,建议:
  涉企事项,尽量不收费或少收费,即使收费必须明确标准。
  推进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
  对于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要进一步分类。能交由市场的,完全交由市场,让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确实不能交由市场的,由政府机构组织提供服务,探索服务方式,明确收费标准等 。

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南阳市建设成为河南省副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生态、人文、城市等环境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市场环境,整合市场要素,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法治保障,形成政府有为、服务有效、市场有序、企业有利的营商环境新格局,努力建设富强活力南阳、法治诚信南阳、低成本创业南阳、幸福美丽南阳、高效清正南阳,让一流营商环境成为南阳发展的最强支撑。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服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举措,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内容涉及司法职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牵头负责或者提供协作支持。第五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本地区的营商环境维护及优化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排名落后、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公平竞争、市场退出、市场主体保护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部署,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本市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或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推动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以及乡镇(街道)政务诚信建设,不断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