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的薛女士在一家教培公司工作,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病假条,休病假3天。但公司认为她是旷工,将其开除且不愿支付拖欠的工资与赔偿金。薛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没想到该公司以薛女士装病旷工为由反诉其赔偿11万余元损失,截至目前,劳动仲裁胜诉的薛女士还未收到一分钱的赔偿。
这家公司毫无底线的操作,不但让当事人薛女士非常气愤,就连见识过不少奇葩公司的网友,都表示离谱至极。
且不说,薛女士的身体不适,极可能与公司过度加班有关,就算她是因为个人原因生病,请病假也是非常正常的权益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写得清清楚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辞退患病职工。
薛女士只不过请了3天病假,公司就火急火燎地要开除人,解除劳动合同该给的工资、补偿、医疗补助统统赖着,这是不是也太刻薄、太猴急、太冷血了一点?
更神奇的是,明明一点理都不占的公司,居然还有脸反诉薛女士,称其3天没上班就导致公司学员大量流失,经营困难。既然薛女士是如此重要的员工,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怎么能说开除就开除呢?这么没脸没皮还做教育行业,真的不会误人子弟吗?
很显然,这家公司现在已经是破罐子破摔,为了不给员工正常的工资和赔偿,不惜砸招牌跑路。最后一招,釜底抽薪,干脆申请注销公司,想尽办法,能赖就赖,能拖就拖,让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的员工拿不到赔偿,被折腾得精疲力竭,它就可以金蝉脱壳,算盘打得外太空都听到了。
法律绝对不可以、也不可能允许这种耍流氓的行径得逞,否则,不就是告诉那些藐视法律,任意侵犯员工权益的公司:做错了事,脚底抹油溜了就行?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何在,职场的公平公正又如何保障?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简言之就是,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庙。
为了避免劳动仲裁遭遇执行难,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阻击这种偷奸耍赖,恶意注销的行为,依法对该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一并处理,只有从严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法律监督,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守护珍贵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