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西安未央区检察院通报,姚某因危险驾驶被宣告不起诉,他和公司领导拿着锦旗到检察院表达谢意。事情源于2021年12月,交警发现姚某酒驾,血醇浓度为144.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事后,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查明,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姚某酒驾是因父亲突然晕倒,着急看望父亲,公司也证实姚某工作表现良好,踏实认真。综合考虑,检察官拿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得到联席会员和检察官、分管领导肯定。
在该起事件中,送收锦旗,确实是不妥,因为单从刑法方面来看,姚某醉驾确实是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是给酒驾更严重的行为,要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酒驾没有达到这个程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那么,案件中的姚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案件中,经交警检测,姚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144.32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醉驾行为要产生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才能成立,也就是说,不具有危险或危险轻微,就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根据案件披露的信息,可以推定姚某醉驾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公共危险,涉嫌危险驾驶罪。
第三,在客观违法阶层,紧急避险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姚某父亲突然晕倒,因着急看望父亲而醉驾,并没有达到情况紧急的程度,很显然不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量刑考虑的情节,并不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脱罪事由。
第五,平时的工作表现好坏,并不能成为犯罪的脱罪事由。
综上,单从刑法来看,姚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