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依法设立的对保险标的进行调查、评估、损失评估和赔偿调整,并向客户收取报酬的公司。评估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评估和调整,并出具保险评估报告。其地位是超然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它使保险赔偿公平合理,有利于调解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索赔的冲突。
2.保险评估员和代理人一样,都是保险中介。它们是依法设立的机构,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调查、评估、损失评估和赔偿调整,并向客户收取报酬。
3.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委托,对理赔案件进行现场调查、评估、调整等工作,并给出自己的赔偿方案的第三方机构。保险公估人可以缓解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理赔中的矛盾。
4.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检验、鉴定、损失评估、调整等业务,并向保险当事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公司。
5.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