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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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佣金个税计算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则上述公式需要将“不含税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换成“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另外,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