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及其账户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